欢迎浏览 宁夏源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官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浏览数:278

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方针,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计。

1.0.3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减少、削弱危险.实现安全生产。

1.0.4根据我国建设程序的审批要求.在化工建设项@设计阶段需要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保证项目前期安全评价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内容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

1.0.5化工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应根据批准或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所确定内容和相关审批意见要求进行

1.0.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第二章

2.0.1工效学Ergonomics

   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

2.0.2交叉作业More than one work take place in one space

   在同一时间内利用同一空间实施两种以上的不同作业。

2.0.3尘毒危害Dust and poison harm

   指粉尘或有毒有害气体与空气的混合,并随空气流动而传播来危害人类与环境。

2.0.4化学灼伤Chemical burn

   指分子、细胞或皮肤组织由于受化学品的刺激或腐蚀,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

2.0.5建筑限界Architecture restrict

   指为保证各种交通的正常运行与安全,而规定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限界。

2.0.6声学因素Acoustics factors

   指声源的声压级和频谱、听音环境引起的反射声以及人头和耳壳引起的散射作用等。


3—般规定

3.1厂址选择

3.1.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要求

3.1.2选择厂址应根据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

3.1.3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3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3.1.4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敏感R标保持安全距离。

3.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附录B和《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的要求,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闰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的要求。

3.1.6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规划,明确占用土地的类别及拆迁工程的情况。

3.1.7厂区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顺捷合理地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3.1.8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游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9化工企业厂址应依据当地风向因素,选择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要求,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按功能明确合理分区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3.2.2厂区内甲、乙类生产装置或设施.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所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贫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3.2.4化工企业主要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应有申.独路线,不得与人流混行或平交。

3.2.5厂内铁路线群应集中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应遵守铁路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

3.2.6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设环行消防通进,路面宽度应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厂区道路应符合用于消防车通行的道路间距、宽度;其转弯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相关规定。

   2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应满足有关净距和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3.2.7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3.2.8室外变、配电站与建构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不宜布置在循环水冷却塔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9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甲、乙类液体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ffl、防火间距、道路和安全疏散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3.2.10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50489的规定和区域性详细规划,并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商定。

3.3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

3.3.1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宜采用T.效学的基本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缓解精神紧张状态。

3.3.2应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降低、减少、削弱生产过程对环境和操作人员的危害。

3.3.3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技术,实现遥控、隔离操作。

3.3.4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置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报齊、联锁及紧急停车系统。

3.3.5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设备,应按冗余原则设计能自动转换的备用设备和备用系统。

3.3.6废气、废液和废潼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3.7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3.3.8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进行设计。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4.1防火、防爆

4.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的规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E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4.1.2具有易燃、易爆特点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联合布置,并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4.1.3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4.1.4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远离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设备及储罐。

4.1.5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规定执行。对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应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

4.1.6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防火防爆规定。

4.1.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根据介质特性,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4.1.8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4.1.9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4.1.10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

4.1.11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4.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设计安全通道和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人口应保持畅通。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下列情况应设置防火墙:

1建筑物内部进行防火分区分隔时设S的分隔墙;

2建筑物内防火要求不同或灭火方法不同的部位之间;

3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生产车间与附属的变配电、更衣、生产管理房之间,且同时满足防爆隔离的要求。

4.1.13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应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类别、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2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的低压消防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U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有关规定。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管网。

3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类别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水炮、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4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惰性气体灭火、干粉灭火等设施。

5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配置小型灭火器材。

6重点化工生产装置、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瞀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

4.1.14对具有抗爆要求的机柜间、控制室应进行抗爆设计。

4.2防静电

4.2.1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的静电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侣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

4.2.2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4.2.3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地选择设备和管道的材料,确定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4.2.4化工装置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设置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非导体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间接接地或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应可靠接地。

4.2.5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内,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异均应设静电接地。

4.2.6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时,应选用静电序列表中位置接近的两种物质。

4.2.7非导体如橡胶、塑料、纤维、溥膜、纸张、粉体等生产过程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作业环境和非导体性质,设计静电消除装置。

4.2.8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当采用空气增湿、降低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能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相对湿度大于50%。但这种方法不得用于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为0区的环境。

4.2.9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0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4.2.10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人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4.2.11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配置必要的静电检测仪器、仪表。

4.3防雷

4.3.1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等的有关规定。

4.3.2化工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

4.3.3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

4.3.4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避雷针应高于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4.3.5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赏联合设置。

4.3.6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人的防护措施。

4.3.7化工装置内的信息设备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4.4触电保护

4.4.1正常不带电而亊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T 50065的要求设置接地装置。

4.4.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4.4.3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安全电压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3805的规定执行。

4.5危险化学品储运

4.5.1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品储运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规定执行,当储存放射性物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规定执行。

2危险化学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3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信报瞥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4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消防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L 13条的规定执行。

5危险鮮^賴紐应観化学性质、火灾酿性分类储存进行册。性顧抵触或消防

要求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分开储存进行设计。

6放射性物质储存,应设计专用仓库。

4.S.2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运易爆、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危险化学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2危险化学品装卸配备工具,专用具气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4.5.3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1根据化学M雜麵输方式正誠择容獅包雜觀及包装觀.使之适应储运过程

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

2化学品标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的要求.标记物品名称J见格、生产企业倾、生产日贼批号、危险货物品^编号和标志_、安全騎4心处理1法1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和标志图形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仰12268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

3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及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进行设计。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4.6防机械伤害、坠落等意外伤害

4.6.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设计用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的规定。

4.6.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位置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纪全阑栏

4.6.3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4.6.4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预留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适。

4.6.5高大的设备、烟囱或其他建(构)筑物的顶部应设S航空障碍灯。

5职业卫生

5.1防尘防毒

5.1.1化工装置的防尘防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丨的规定。

5.1.2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应保证作业环境空中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规定。5.1.3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闶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规定。514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计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5.1.5尘毒危害严重的厂房和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地面均应光滑和便于清扫,必要时可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清洗设施。

5.1.6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5.2防暑防寒

5.2.1化工装置的防暑防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13Z丨的规定。5.2.2化!: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fl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的规定。

5.2.3产生大毋热的封闭厂房应采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高温作业点宜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5.2.4重要的高温作业操作室、中央控制室应设计空调装置^

5.2.5在严寒地区.长时间或频繁开启的车间大门,宜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5.2.6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人,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用水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5.3噪声及振动控制

5.3.1化丨.企业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规定。

5.3.2化「•企业噪声(或振动)控制设计应根据生产T艺特点和设备性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实现远距离或隔离操作。

5.3.3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总阍布置应结合声学丨为素合理规划,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远离生活区,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等自然屏障阻滞噪声(或振动)的传播。

5.3.4化X设计中选定的各类机械设备应有噪声控制(必要时加振动〉指标,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单机超标的噪声源,在设计中应根据噪声源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3.5对于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械设备.或振动对人员、机械设备运行以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采取防振和隔振设计。

5.3.6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S隔音操作室。

5.4防辐射

5.4.1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应设计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和《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的规定。

5.4.2具有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影响的防护设计电磁辐射最高容许照射M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8702的规定;激光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GB/T 10320的规定。

5.4.3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辐射源。辐射作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安全防护间距。

S.4.4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采取相应的屏蔽辐射源措施,必要时设计屏蔽室、屏蔽墙或隔离区。

5.4.5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fl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4.6生产过程的辐射,应采取生产过程密闭化,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自动报努和自动联锁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

5.4.7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上运送=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物料处理场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4.8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a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5.5采光照明

5.5.1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5.5.2化工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化工企业照明设计技术规定》HG/T 20586的规定。

5.5.3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体防护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5.5.4化工装a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5.6防化学灼伤

5.6.1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5.6.2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作业应采用机械化、管进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膂、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itH十、压力计等。

5.6.3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避免交叉作业。如果交叉作业不可避免,在危险作业点应采取避免化学灼伤危险的防护措施。

5.6.4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的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建筑防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浊工程施T.及验收规范》GB 50212的规定执行。

S.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5.7辅助用室

5.7.1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及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车间卫生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E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确定。

5.7.2更衣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更衣室宜设在职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2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衣室,工作服、便服应分室存放,其他级别的可同室分开存放。

3更衣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职工人数及车间卫生特征级别确定。车间卫生特征为1、2、3、4级,更衣室的建筑面积宜分别按每位职工1.5m2、1.2m2、1.0m2、0.9m2设计。

5.7.3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

2小型、人数不多的生产装置可不单独设置厕所,与相邻车间合并使用。

3厕所宜采用水冲式蹲式大便器。

4大便器数按使用人数确定,宜按最大班职工人数计。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多于或等于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诅与蹲位的数最相同。

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2个蹲位;多于或等于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5.7.4浴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特征1、2级的化工装置应在安全区域设置浴室。

2淋浴器数量应根据使用人数及卫生特征级别而定。使用人数可按最大班职工人数计,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按卫生特征级别1、2、3、4级分别为3人、6人、9人、12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设置一具。

3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点5.0m2计筲确定。

6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6.1安全色

6.1.1化工装置安全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规定。

6.1.2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人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应采用红色。

6.1.3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6.1.4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6.2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6.2.1化工装置安全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执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赘示标识》G13Z 158执行。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宜联合设置。

6.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6.2.3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6.2.4与消防有关的安全标志及其标志牌的制作、设置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的规定执行。

6.2.5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包装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的规定执行。

6.2.6危险货物包装标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执行。

6.2.7工厂用气瓶标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的规定执行。

6.2.8高毒作业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安全卫生机构

7.1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7.1.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任务是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实行标准化管理,检查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规定,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和预防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

7.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7.1.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设S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1.4安全管理机构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可联合设置。

7.2安全卫生监测机构

7.2.1化工企业应设置安全卫生监测机构

7.2.2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的职责是定期监测安全和职业卫生状况。

职T人数(人)

建筑面积(m2)

定员(人)

备注

<300

20

<2


300〜1000

30

3〜5


1001〜2000

60

6〜10


7.2.3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和危害性较大的小型建设项目应设置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站、组)。安全卫生监测机构的建筑面积和定员可按照本规范表7.2.3配置。

监测人员配置应以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不低于80%。7.2.4监测机构装备可按照本规范表7.2.4配置。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1

检测车

1辆

1辆


2

气相色谱

卜2台

1台


3

X射线探伤仪

1台


4

分光光度计

2台

1台


5

分析天平

2〜3台

1〜2台


6

便携式尘毐检测仪

4〜6台

2〜4台

2~3台

7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4~6台

2~4台

2〜3台

8

超声测M仪

1〜2台

1〜2台


9

声级计

3~5台

2~3台

1~2台

10

电冰箱

根据滿要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11

微镜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12

计算机

根据流要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13

静电检测器

根据需要

根据需要


7.2.5安全卫生监测站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与中央化验室、环保监测站联合设置。

7.3气体防护站

7.3.1大fi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企业应设置气体防护站。

7.3.2气体防护站的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负责本企业中毒、窒息和其他工伤事故的现场抢救。现场抢救时应在企业医疗卫生部门指导下进行。

2负责对有中毒、窒息危险性工作的现场监护。

3会同教育、劳动部门和生产车间对职工进行防毒知识教育.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演习。

4负责车间、岗位防毒器具存放柜的设置和防毒器具的发放、管理、监督检査》

5负责本企业防毒器具的维修、校验、更换、气瓶充装等工作。

6参加本地区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7.3.3化工企业的气体防护站的建筑面积和定员可按照本规范表7.3.3配置;


违筑面积(m2)

定员(人)

备注

大塑企业

200〜500

20〜30


中型企业

50〜200

10〜20


小型企业

<50

<10



7.3.4气体防护站装备可按照本规范表7.3.4配置。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1

天平

1〜2台

1〜2台


2

滤毐罐再生设备*

根据滿要

根据需要


3

维修丁具

2套

1套


4

自动电话

2〜3台

1台


5

调度电话

1台

1台

6

录音电话

1套

1套

7

对讲机

1〜2对

1对




8

事故繁铃

1〜2只

1只

9

H体作业(救护)车

1~2辆

1辆

n

10

空气充装泵

1〜2台

1台


11

担架

2〜4套

2〜3套


12

空气呼吸器

按定员每人1套

按定员每人1套


13

过滤式防毒面具

按定员每人1套

按定员每人1套



注:如果滤毐罐滤片由供货商回收冉生处理.气体防护站可不设计滤毐罐洱生设备。

3.5气体防护站的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气体防护站设计规范》SY/T 6772的规定。

7.4消防站

7.4.1化工企业的消防站设计应根据项目规模、火灾危险点及建厂地区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可设计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不宜超过报警后五分钟到达火灾现场。

7.4.2消防站应布置在防护区内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发生时损失严重的生产装置和设施附近,并且消防站应与该生产装置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事故发生时不会对消防站产生破坏。消防站应靠近厂区内交通干线.便于通往重点保护街区。消防站应远离噪声和毒尘危害严重的场所。

7.5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设置

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可以结合厂区周边情况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定点医院进行职业病防治,企业内职业病防治机构只配备管理人员。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