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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如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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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 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 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 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 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
   (5)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
   (3) 动车、客车报废1辆;
   (4) 货车报废3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 重型轨道车报废;
   (4)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6) 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6) 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三) 险性事故(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的为险性事故):
   1、 列车冲突;
   2、 列车脱轨;
   3、 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 向占用线接人列车;
   5、 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 机车、车辆溜人区间或站内;
   9、 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 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
   11、 烧漏机车易熔塞;
   12、 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3、 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的列入本项)。
   (四) 一般事故
   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为一般事故:
   1、 调车冲突;

   2、 调车脱轨;
   3、 挤岔子;
   4、 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 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
   6、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7、 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8、 列车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9、 列车分离:(1)车钩破损分离;(2)车钩自动分离;
   10、 机车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11、 车辆破损故障耽误列车:(1)车辆燃油。(2)其他配件;
   12、 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1)钢轨;(2)道岔;(3)其他设备;
   13、 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14、 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15、 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6、 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17、 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8、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9、 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出务迟延耽误列车;
   20、 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21、 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22、 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23、 列车拉铁鞋开车;
   24、 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25、 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木耽误列车;
   26、 其他,由于违章作业或损坏设备,危及行车安全,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均列入本项。
   六、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级
   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分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把工程建设的重大事故界定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并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4个等级:
   1、 一级重大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上;(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七、 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第2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